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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伪造票据与独自使用伪造票据犯罪应当数罪并罚/叶文炳

时间:2024-07-04 20:0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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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伪造票据与独自使用伪造票据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叶文炳


案情:
2000年底,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
化,农民)为谋取利益,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二本百元版的“福建省漳平市石灰
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被告人陈某某用一本编号为0000501~0000600的票据,骗
取石灰石矿产资源费。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已使用掉59份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
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实际少缴资源费5900元,从而占为己有。另外一本伪造的“漳平
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则由另案犯曾某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福建省漳平市人,高中文化,原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使
用,被告人曾某某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借自己在征收石
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便利时,侵吞公款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利用伪造的收费票据骗取收费人员的相信,少缴资源管理费
5900元,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诈骗罪)处罚,理由是陈某某某与曾
某某先共同伪造两本“福建省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该行为已经构成
了伪造有价票证罪,而后陈某某又用伪造好的假票据进行犯罪,骗取石灰石矿产资源费
5900元。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又构成了诈骗罪。二者法定刑
相同,以结果行为(诈骗罪)论处为宜。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然有用
假票据骗取收费人员的相信而少缴资源管理费的行为,但这管理费尚未被收费人员实际收
取占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是一种骗费行为,与诈骗罪中“应骗取公私财物持有者相信,
将受害人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符,因而不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范畴。但
被告人陈某某伪造票据行为明确,应以伪造有价票证定罪处罚。再者,应以伪造有价票证
罪处理。因为伪造有价票证罪是行为犯,而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
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有价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
造有价票证罪。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春日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理由是,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曾某某非法伪造票据,陈某某与曾某某属共犯,应以伪造有价
票证罪定罪处罚;此外,被告人陈某某用非法伪造的票据骗取收费人员的相信,少缴资源
费,将属于公有的资源费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该二罪的构成不能简单地重罪
吸收轻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还应考虑到伪造有价票证不仅仅自己使用,而且还供他人
使用,非法伪造有价票证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应以数罪并罚。笔者认为,
第四种的定罪意见较为妥当,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在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诈骗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一些主
要特征。所谓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1、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该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
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使财物的所有权由被害人转移到犯罪人手里。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欺骗手法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指捏造某种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后者是指掩盖某种客观
上存在的事实。这里指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致的结果,并非其本意,骗取的财物数额
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
3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车
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1、这两种犯罪的
主体都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这两种犯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
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3、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上分别表现为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
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伪造有价票证是指仿照真的、有效的有价票证的形状、规格、色彩、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五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闪烁时,准许车辆通行,并示意即将转为黄灯;
(二)红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行进。
第六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种类及其含意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 车 辆
第七条 本市单位、各驻沪机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申领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本市单位或常住户口居民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 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移动的,必须申领临时移动证;需驶离本市的,必须申领临时号牌。研制、生产的新车及大修车需要试车时,须申领试车号牌。
逾期未通过年度检验以及停驶的机动车需要移动时,须申领临时移动证。
第九条 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并须安装供教练员使用的副制动器(大货车驾驶员加考的大客车除外)。教练车不准载运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教练。
第十条 悬挂移动证、临时号牌、试车号牌以及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领有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挂车,其车厢后栏板外侧须按规定喷刷车牌号码,驾驶室门外侧须喷刷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厢型货运机动车作为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使用时,必须装设扶梯、拉手等安全设备,并须经公安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试车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车上除检修人员外,不准乘人或载货;载重试车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自行车、三轮车或残疾人专用车安装电动机、发动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自行车不准安装边斗。
第十五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挂车须经公安部门检验,领取号牌、行驶证;
(二)挂车的宽度不准超过主车的宽度,超过主车宽度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三)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主车与挂车的号牌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无动力装置的施工机具和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需要移动时,只准用汽车(起重车除外)或拖拉机牵引,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用三角架和金属插销连接,并用钢丝绳作连接保险;
(二)专用机具与牵引车之间须安装防护网;
(三)被牵引的专用机具各部装置必须紧固,车轮必须使用橡胶胎;
(四)被牵引的专用机具,两边的宽度不准超过主车的宽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长度不准超过四米。超过上述规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机动车牵引已损坏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时,两车间车距为五至七米;
(二)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车牵引;
(三)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第十八条 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拖拉机、半挂车以及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或牵引挂车、已损坏的车辆、施工机械和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和在沪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均可按规定向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到外省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经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本市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须持有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并经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者不准驾车;
(二)不准赤足驾车;
(三)驾驶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四)驾驶摩托车手中不准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攀扶;
(五)地方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车辆,部队驾驶员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车辆;
(六)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牵引已损坏的车辆和施工机械、工具箱斗等专用机械;
(七)驾车时,不准故意挤逼、戏弄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五章 车 辆 装 载
第二十一条 客运汽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不准超出车身;
(二)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五十厘米,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行李架;
(三)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三十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公斤;
(二)二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载物妨碍安全乘坐时不准载人;
(三)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二十三条 车辆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其他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许可载运证明;
(二)车辆须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
(三)停车应选择空旷、安全地点,在物品没有卸完之前,必须有专人看管,驾驶员不准离车。
第二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机件必须完好,车厢装置及栏板必须牢固。
(二)乘车人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车厢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车人不准站立。
(三)车厢内载人在六人以上的,驾驶员须具有三万公里或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的经历。
(四)载物时,不准载人。但短途运输中在车厢内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自动倾卸车还需设有安全保险装置)的,大型货运汽车可以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货运汽车可以附载一至三人。
(五)装运大件、重物未紧靠车厢前栏板装载的,前栏板与货物之间不准乘人。
(六)载运人数的核定,按行车执照上核定的载质量,以每吨位不准超过十人核算,其中吨位大、面积小的车辆,以每平方米不准超过四人核算。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两辆以上共载一物;
(二)乘坐二轮拖车、三轮货车,不准站立车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三)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准用于载人。

第六章 车 辆 行 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车行道宽度在十四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三点五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二)车行道宽度超过十米、不足十四米的,机动车在中间七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三)车行道宽度在十米以下六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一点五米的路面内行驶,机动车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四)车行道宽度不足六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划分中心线的车行道上,机动车在中心线两侧各三点五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
动车道。
小型汽车在小型机动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二十九条 严禁轻便摩托车从左侧超越前方机动车辆。当前方机动车道受阻时,在不妨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驶过受阻路段后,须回到原车道行驶。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因本车道被临时占用不能正常行驶时,可以在距障碍物十米内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但须紧靠右侧通过,绕过障碍物后,必须迅速驶回本车道。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五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为八十公里,其他道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五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为七十公里,其他道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五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道路上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在中心城区内道路上为四十公里,在中心城区外道路上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手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二条 装有电力、机械发动机的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中拖带搅拌机、发电机、施工机具和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必须提前在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完毕后,必须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可单独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使用警报器时必须同时使用标志灯具,不得在无标志灯具或标志灯具失效的情况下单独使用警报器。
二十三时至凌晨五时前,机动车在市区或郊县城镇道路上行驶不准使用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六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应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亮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在划分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车辆通过支、干路不分的路口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但右转弯的机动车应让同方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同为直行或转弯的,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无来车的车先行。
第三十七条 除设有干路先行或支路让行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的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国道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多车道道路为干路;
(三)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为干路;
(四)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交叉,以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为干路。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或牵引施工机具、工具箱斗等专用机具时,不准超车;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段交通阻塞或遇红灯时,必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停在人行横道上。
第三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区和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在不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可附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附带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应安装牢固的座椅,通过有公交车辆通行的路口时,须下车推行。
(二)通过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内的公共车辆站台时,须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三)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四)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观望或闲谈,推行时须紧靠车行道右边,通过路口时须遵守交通信号。
(五)不准在通行公交车辆的路段上学骑自行车。
(六)遇停止信号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七)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八)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任何部位驾驶非机动车。
(九)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第四十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右轮外侧距路边不准超过五十厘米;
(二)公共场所出入口不准停车;
(三)车行道一侧已有停车或其他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三十米以内不准停车;
(四)在装有隔离护栏或划有车道分界线、中心线的道路上,白天不准停车装卸货物或候客,但设有允许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或事先得到公安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应按道路等级和停放时间缴纳停车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遇乘客上下车需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和允许停车的地点外,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二)除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人行横道以及距离桥梁、交叉路口、陡坡、弯道、铁路道口、隧道二十米以内的路段外,可以临时停车上下客;
(三)在设有人行护栏或机动车隔离护栏的道路上,可以在护栏的开口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塞交通;
(四)在不妨碍公交车辆进出站的情况下,可以在公交站台处临时停车上下客;
(五)遇乘客上下车地点在非机动车专用道内时,可就近驶入非机动车专用道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妨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六)车辆停妥后,乘客应立即上车或下车,上下车完毕,车辆应迅速驶离,不得拖延停车时间或停车候客。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须凭通行证按规定在市区道路上通行。后三轮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五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
(二)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三)横过划有车道分界线或中心线的车行道时,须在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内通过;
(四)不准在车前车后急穿。
第四十六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二)不准向车外吐痰、投掷物品;
(三)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
(四)乘坐通勤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第八章 道 路
第四十七条 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出现路面损坏、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新建和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其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竣工后应有公安部门参加验收。
新建或改建铁路道口,不得窄于道路宽度,需要进行维修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部门协商,并在采取维护交通安全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除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的日常维修、养护道路需占路外,凡大修、中修、改建或掘路施工均须列入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申领《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日常维修、养护道路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商市公安局制订。
第四十九条 占用道路或掘路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路地点醒目处;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或施工;
(三)搭建的棚、亭应为装配式活动结构,禁止建造固定式建筑物;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夜间或遇雨雾视线不清时,须设警告灯;
(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占路期满应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七)施工完毕须及时清除余土、遗物,按时修复路面及道路设施。
第五十条 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须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时,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一)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辅助设施的;
(二)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
(三)在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群众集会、文体娱乐、拍摄电影等活动的;
(四)在道路上设置、变更公交车辆蓄车点、出租汽车服务站、长途客车停车站或通勤车停车点的。
在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修剪行道树、喷洒药水、维修电线杆和架空线或在车行道上打开井盖等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部门协商后再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沿街设置遮阳篷帐,高度不准低于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人行道边沿;架设横跨车行道的管线等设施,最低处须距地面五点二米以上。
第五十三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妨碍交通或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时,主管单位必须及时整修排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场(点)由公安部门统一划定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点)。
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并应向社会开放,不得借故拒绝。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可以撤销、变更原批准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道路施工许可证》,可以变更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车、通勤车的行驶路线、停靠站、服务站、蓄车点等。

第九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听候处理。对发生事故后伪造、破坏现场或逃跑的,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交通违章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由公安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部门可采取停驶整训、取消车辆新增指标或封存车辆等强制整改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由定海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控江路、大连路、大连西路、曲阳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日晖东路连接黄浦江组成的范围,并包括上述道路。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由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89年8月4日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
(1983年12月12日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要组织团员学习整党文件,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这充分体现了党对共青团的关怀和希望。为了贯彻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共青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在整党期间用两年时间,在全团普遍开展一次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团的战斗力。

(一)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意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我国青年从来都是一支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发挥了某种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党的事业离不开青年的觉悟和奋斗,青年只有投身于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才能施展聪明才智,才能赢得美好前途。这是历史的结论。今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任务,更加需要我国青年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坚韧不拔,为之奋斗。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青年去开拓、去献身;我们的事业还要不断发展、前进,需要青年去改革、去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青年追求真理、立志改革、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精神空前高涨,朝气蓬勃地战斗在四化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充分说明他们有志气有能力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共青团组织的责任,就是要团结、教育、引导青年,充分发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带领青年献身于党的伟大事业。

  近几年来,共青团跟随党在伟大的历史转变中前进,工作在恢复中发展,组织状况不断改善,团员觉悟明显提高,共青团日益成为四化建设中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但是,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还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比较薄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团的组织生活还不健全,活动不够丰富多彩,一些地方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些团员政治觉悟不高,模范作用还不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团组织战斗力的提高。

  全团同志应该明确认识,目前正在开展的整党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夺取新的伟大胜利所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将对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对共青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不要求整团,但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共青团,要适应整党形势,使全团普遍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教育,努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以高度的觉悟、坚强的组织、严格的纪律、丰富的活动去影响和带领青年,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重任。

(二)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目的是:通过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广大团员和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团的战斗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全国各族青年的坚强核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提高团员觉悟,健全组织生活,加强团的纪律,开展独立活动作为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团员觉悟。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我们伟大的党,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远大的革命理想,做合格的共青团员。

  共青团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这是构成团的战斗力的基本因素,是团的先进性的主要标志。这次学习一定要把提高团员政治思想觉悟作为中心环节,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教育工作。

  教育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光荣历史、优良传统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与实践,增强对党的热爱,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坚信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革命和建设才能取得彻底胜利;学习党敢于正视和纠正自己缺点的伟大气魄,自觉地维护党的领导,坚决同损害党的言行作斗争。

  教育团员明确奋斗目标。共产主义是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团的奋斗目标。通过整党文件的学习,要使每个团员认清光明前途,建立科学信念,树立远大理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用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指导自己的行动,自觉地摒弃那种为个人“自我奋斗”、“自我选择”的人生哲学和“一切向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观念。

  教育团员自觉抵制精神污染。要通过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分析精神污染在青年中的表现和危害,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抵制和监督,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开展反对精神污染的斗争,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这就要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掌握辨别是非的理论武器;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业余文化阵地;要大力表彰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激励青年奋发向上。反对精神污染要注意政策界限,把正常的学术研究同散布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区别开来;把对经济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探讨同传播精神污染区别开来;把青年对美化生活的正当要求同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区别开来。共青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剥削阶级的人生哲学,坚决同制造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斗争。理论、宣传、教育、出版、文艺等战线的共青团员,要旗帜鲜明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共产主义思想,宣传革命传统和党的优良作风,宣传人民和青年中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贡献,为青少年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每个共青团员都要发挥模范作用,增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革命理论和文化科学技术,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带头遵守法纪,带头开创新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青年的榜样。大、中学校的学生是社会主义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关系到四化的成败和祖国的前途。每一个学生团员都应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革命的人生观,为祖国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材。

  二、健全组织生活。要通过学习,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改变松散瘫痪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活跃团的工作。

  健全的组织是共青团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发挥团的战斗力的前提。当前,一些地方团的组织生活很不健全,甚至放任自流。一些团的组织不能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领导不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认真抓好团的组织建设。要在整顿好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同时,继续抓好其他战线特别是街道、集体单位基层团组织的整顿,改变松散瘫痪的状况;要建立健全团内的各项制度,使组织生活坚持经常,生动活泼;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使团员成为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加强对团员的管理,使每一个团员都能在团的组织中受到系统的教育,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加强团的纪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帮助团员增强团纪法纪观念,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又要活跃团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团员的首创精神,使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严格的纪律是共青团组织的特点之一。要通过学习文件,使团员正确理解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懂得加强组织纪律的必要性,严格遵守团章的各项规定。要教育团员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在转变社会风气中发挥模范作用。

  在加强团的纪律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发扬奋发进取的精神,敢想敢干,创造最佳成绩;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各个领域发扬勇于创新的精神,敢于破除陈规陋习,做改革的促进派;要积极支持团员、青年在反对不正之风中发扬敢于斗争的精神,大胆揭露坏人坏事,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总之,我们要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点和长处,努力在全团造成一个生动活泼、朝气蓬勃的局面。

  四、开展独立活动。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积极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促进团的组织更加坚强,团的工作更有生气,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也是青年为四化作贡献的突击队。这两方面的作用,只有通过经常组织多种多样的有意义的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团不搞活动就失去了生命力。我们要以勇于创新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深入实际,把握全局,精心筹划和组织团的独立活动。要围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发挥青年突击作用的活动;要根据有利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公益性活动;要针对青年的思想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按照青年特点,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开展各项活动都要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力求做到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

(三)步骤与方法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必须认真规划,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就全团来说,学习教育活动从一九八四年一月开始,到一九八五年底基本结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一个基层单位,则要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用几个月时间集中进行。

  做好准备工作:分析本单位团员的思想状况和团的工作状况,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组织团员学习整党决定,提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准备学习材料,培训学习辅导员。凡是领导班子不健全,无力领导这次学习教育活动的团组织,都要首先健全领导班子,充实领导力量。

  抓好学习教育:阅读和宣讲学习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活动;团员回顾个个入团以来的成长过程。

  巩固教育成果: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建立和健全团的生活和各项组织制度;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发展先进青年入团。

  学习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年特点,生动活泼地进行。除了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文件外,还可以通过上团课、听报告、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讨论、参观访问、读书讲演、讲革命故事、唱革命歌曲以及观看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等,使团员从中受到启发和教益。团中央将编印《团员学习文件汇编》,作为统一的学习材料,各地团组织也可编印和选择一些适合不同情况团员阅读的辅助材料。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启发自觉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团员的积极性,并善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青年人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对此,我们不仅要告诉他们“不应做什么”,而且要引导他们懂得“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我们应本着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态度,热情地帮助那些犯有错误的团员解开思想疙瘩,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不搞人人检查,人人过关,不搞集中的组织处理。

(四)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的要求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党委的部署,切实搞好本机关的整党工作,在整党期间,对机关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整顿,真正解决机关党组织在思想、作风、组织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坚决清除团干部中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特别是“三种人”,并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好领导班子。要搞好机关的革命化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整党,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建设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领导核心,从而更好地担负起党交给的任务。

  每一个党员团干部都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参加整党,认真学习整党文件,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严格解剖自己,在整党中接受教育和考验。要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牢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能上能下,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要带头抵制精神污染,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锋战士;要发扬拼搏精神,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团的工作。只要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团干部能够在整党中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和表率作用,搞好这次全团的学习教育活动就有了坚实可靠的保证。

(五)加强领导 保证质量

  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为实现团十一大提出的任务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团组织一定要加强领导,保证质量,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团委要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汇报,提出建议,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抓好试点,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加强具体指导。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自抓点,指导全局。对于工作基础较差,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有困难的地区和单位,上级团组织应给予帮助。

  为了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团中央成立办事机构,负责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对学习教育的效果要进行检查,检查的要求是:绝大多数的团员是否参加了学习,并受到教育;团员的组织纪律性和模范作用是否得到增强;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发挥;不合格的团员有没有明显转变;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团的各项活动是否进一步活跃。

  学习教育活动要促进创先进团支部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实现思想教育系统化,组织生活制度化,独立活动多样化,活动阵地普及化。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团同志认真学习整党文件,提高思想觉悟,振奋革命精神,为把共青团真正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而努力奋斗!